中華民國帆船協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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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91)帆協字第0827001號函
主旨:為九二年全國運動會帆船競賽相關注意事項,敬請轉知所屬選手遵守,請查照。
說明:本協會爭取九二年全國運動會納入「帆船」競賽種類乙節,業已獲得各級長官及台北縣政府同意納入,帆船競賽相關注意事項如后:
一、 預訂舉辦時間: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
二、 舉辦地點:福隆海水域場。
三、 競賽船型:男子風浪板標準型輕量組及重量組、男子風浪板競賽板型輕量組及重量組、男子雷射型帆船、男子樂觀型帆船;女子風浪板標準型、女子樂觀型帆船等八種。
四、 設籍規定:戶籍須連續滿三年以上,以報名註冊日(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為止。
五、 年齡規定:本次樂觀型帆船選手年齡計算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為止不超過十六歲。
六、 暫定每種船型級別各縣市可派三艘(大會技術會議若有異動另行通知)。
七、 檢丈:按照國際亞奧運比賽規格嚴格執行(規格另文通知)。
八、 為消弭外界對我帆船賽事爭議紛擾、雜亂無章之不良印象,比賽期間之抗議情事,參賽選手應按規則進行抗議,非賽事之異議情事必須循體制內反應協調,不得任意對外見諸媒體影響聲譽,違反之選手應接受仲裁委員會裁決,其他將提交監事會沈議處理,請各委員會配合支持賽事在公平和諧之氣氛下進行,以免九四年在雲林縣舉辦的全運會裡「帆船」又被誤認為頭痛單項而排除在舉辦項目外。
九、 將依據國際競賽規則嚴格執行禁葯管制(檢附運動禁葯宣導手冊乙本),請各委員會落實通知各參賽選手遵守。
各委員會
本會秘書處